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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和跨境電商「跨境電商模式」
我國免稅企業和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企業有哪些區別?本文將從多個角度進行對比和分析。
準入制度對比
(跨境電商企業準入制度更寬松)
免稅:準入難度大,牌照管理
目前我國的免稅行業實行許可準入制度,免稅企業需要持有免稅牌照,競標獲得免稅店經營權,新的市場參與者進入免稅行業的難度較大。
跨境電商:準入更自由,試點城市不斷增加
(1)行業準入需要電信業務許可和海關注冊登記手續
跨境電商經營者進入市場,需要辦理的主要手續是向工信部申請電信業務許可并在海關進行一系列的注冊登記手續。相對于免稅行業的準入門檻低了很多,市場更自由。
(2)政策增設試點城市,業務更便利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業務在試點城市開展更有優勢(參見下文對業務模式的分析)。目前確定的試點城市共有87個,極大降低了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業務的準入門檻。
目前已獲批的跨境電商試點城市:
杭州、上海、寧波、鄭州、重慶、廣州、深圳、福州、平潭、天津、合肥、成都、蘇州、大連、青島、北京、呼和浩特、沈陽、長春、哈爾濱、南京、南昌、武漢、長沙、南寧、海口、貴陽、昆明、西安、蘭州、廈門、唐山、無錫、威海、珠海、東莞、義烏、石家莊、秦皇島、廊坊、太原、赤峰、撫順、營口、琿春、牡丹江、黑河、徐州、南通、連云港、溫州、紹興、舟山、蕪湖、安慶、泉州、九江、吉安、贛州、濟南、煙臺、濰坊、日照、臨沂、洛陽、商丘、南陽、宜昌、襄陽、黃石、衡陽、岳陽、汕頭、佛山、北海、欽州、崇左、瀘州、遵義、安順、德宏、紅河、拉薩、西寧、海東、銀川、烏魯木齊和海南全島。
注:《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中確定37個試點城市,《商務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擴大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試點的通知》(2020-1-17)增加50個試點城市。
監管要求對比
(免稅商品優惠大、額度高,跨境電商更便利)
一、業務模式:
免稅:先進口再銷售,全程由海關監管
免稅商品的業務模式和一般零售類似,免稅企業先進口商品,成為貨物的貨權人,再在免稅商店中銷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免稅商店及免稅品監管辦法》,免稅企業辦理免稅品進口手續進口免稅品;免稅商品應儲存在專門的倉庫,倉庫管理制度應報海關備案;免稅商品的進出庫記錄、銷售記錄、庫存記錄等都需要由海關審核;主管海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員駐免稅商店進行監管。由此可見,免稅商品的銷售全程處于海關監管之下。
跨境電商:分為網購保稅進口和直購進口兩種模式
為了與免稅零售的業務模式進行對比,我們在此僅選取跨境零售進口的電子商務模式進行分析。
(1)網購保稅進口:先進口再補稅銷售,物流快、運輸成本低但庫存風險大
保稅進口是指,商品在售出前先進口至我國,并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內存儲。商品售出后由海關比對交易、支付、物流信息,“三單”齊全后補繳稅款并從保稅區發貨到消費者手中。
如上文所述,試點城市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業務流程更簡單便利。海關對試點城市跨境電子商務零售保稅進口的監管方式標記為“網購保稅進口”,海關監管代碼1210。其特點在于進口商品全程按照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監管,物品進境清關的文件要求不高,流程快,不執行有關商品首次進口許可批件、注冊或備案要求。
而非試點城市保稅進口模式則是“網購保稅進口A”,海關監管代碼1239。1239模式下進口商品進入保稅區時應按照貨物監管要求執行,對清關文件、檢驗檢疫的要求高,流程耗時更久,出保稅區時才能按照個人自用物品監管。
(2)直購進口:先銷售再進口,庫存占用小但時效慢
直購進口是指,消費者向海外貨權人企業購買商品后,商品從海外發貨,海關對比支付、物流和交易信息后為商品辦理報關手續。海關監管代碼為9610。
二、銷售限制:
免稅:海南限購45類商品,限額10萬
由于免稅消費意味著國家讓渡稅收,因此普遍有額度的限制。以海南離島免稅為例,根據現行《關于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的公告》(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3號),目前可售免稅商品共45大類,年度消費限額為10萬元。其中對化妝品、手機和酒類有數量限制,其他品類如香水、首飾、工藝品、服裝服飾等則沒有數量限制。
跨境電商:1,413種商品,限額2.6萬元
根據《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2019年版)》,該清單中共涉及1413個商品編碼,相比2018年版的1321個,新增了92個商品編碼,納入了部分近年來消費需求比較旺盛的商品,增加了冷凍水產品、酒類(包括:味美思酒、白酒、黃酒、威士忌酒、朗姆酒、杜松子酒、伏特加酒、利口酒及柯迪爾酒、龍舌蘭酒)等92個稅目商品,其中一部分僅限網購保稅進口。
按照《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8]49號),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單次交易限值為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26,000元。
三:客源限制
免稅:出入境旅行或離島旅行的消費者
跨境電商:沒有限制
四:稅負情況
免稅:商品免稅,企業繳特許經營費
進口免稅商品免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國產免稅商品免增值稅和消費稅。對企業而言,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免稅商品特許經營費繳納辦法》的通知》(財企〔2004〕241號)以及其補充通知(財企〔2006〕70號)免稅企業應按經營免稅商品業務年銷售收入的1%,向國家上繳特許經營費。
跨境電商:商品稅率打折,企業正常繳稅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個人作為納稅義務人,實際交易價格(包括貨物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或物流企業可作為代收代繳義務人。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18號)的規定,在購物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為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征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征收。
跨境電商進口企業則按照一般企業的方式交稅。
五、消費者權益保障
免稅:銷售者承擔的責任不明確
關于免稅企業對消費者是否應承擔與一般商品銷售者一樣的產品質量責任,一部分觀點認為,免稅產品銷售同樣應遵守遵守《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如消費者認為其產品質量存在問題,有權依據法律規定或與免稅店達成的銷售契約,向免稅店提出享受“三包”政策待遇,免稅店應當予以配合處理。但在實踐中,由于免稅監管和旅游購物的特殊性,免稅商品消費者維權可能難度更大。以中免銷售的商品信息為例,售出商品不予調換,需要檢測報告才可以退貨。
跨境電商:明文要求電商平臺建立商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機制
按照《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跨境電商平臺有義務建立平臺內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管理制度。電商平臺應對申請入駐平臺的跨境電商企業應進行主體身份真實性審核,還有義務建立消費糾紛處理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平臺內購買商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平臺須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并履行先行賠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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