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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馬遜的物流費用包括「亞馬遜收取買家運費是多少」

來源:互聯網 2024-08-19 17:04:04

有很多跨境電商企業老板和財務問過我們,運輸費用該如何入賬,是分攤后計入到產品成本,還是直接在費用發生當期全部計入銷售費用?

據小編了解,一直以來,只有部分賣家才把FBA海外倉等頭程運費成本化,很多賣家特別是中小賣家,只有在預估產品利潤時才預算一個運費成本,大部分會計進行賬務處理時都是把FBA海外倉和尾程費用直接計入費用的。但按照新的收入準則,絕大部分情況下,“運輸費用”將通過“營業成本”來計量,而非“銷售費用”。

新收入準則要求企業根據相關商品的控制權轉移時點判斷運輸活動是否構成單項履約義務,從而進行相應處理。“運輸服務”是否構成“單項履約義務”?具體要看合同是怎么約定的。

構成單項履約義務

【例】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向其銷售一批產品,并負責將該批產品運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點,甲公司承擔相關的運輸費用。假定銷售該產品屬于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且控制權在出庫時轉移給乙公司。

在此類情況下,甲公司相當于構成了兩項履約義務:“銷售商品”和“運輸服務”,這兩項履約義務應該按照單獨售價的比例來分攤交易價格,分別確認收入。

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甲公司應該確認運輸服務的相關收入,發生的相關“運輸費用”計入“合同履約成本”,在完成銷售,最終確認運輸服務收入時,將“合同履約成本”結轉至“營業成本”(提供運輸勞務可能不是企業主營業務活動,而應計入其他業務成本)。

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

【例】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向其銷售一批產品,并負責將該批產品運送至乙公司指定的地點,甲公司承擔相關的運輸費用。假定銷售該產品屬于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且控制權在送達乙公司指定地點時轉移給乙公司。

通常情況下,控制權轉移給客戶之前發生的運輸活動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而只是企業為了履行合同而提供的服務,發生的相關“運輸費用”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本(即商品銷售合同的履約成本)。

此類情況下,發生的運輸活動就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期間發生的“運輸費用”計入“合同履約成本”,在完成銷售確認收入時,將計入“合同履約成本”結轉至“營業成本”(通常為主營業務成本而非銷售費用)。

總結:在新收入準則下,跟銷售商品相關的運輸費用均計入“營業成本”,不論其是否構成了單項履約義務,都是作為合同履約成本的一部分。

其他情況

【例】跨境電商企業自發把國內的貨物運輸到亞馬遜的FBA海外倉。

如果企業不是為履行與客戶的合同而發生運輸費用,一般不屬于合同履約成本,這種運輸費用依然可以計入當期損益。

在此類情況下,發生的相關“運輸費用”屬于企業自身的業務所需行為,不是為了履行與客戶的合同而發生的費用,這種運輸費用依然可以計入當期損益。但從運營及財務的角度來說,FBA海外倉等頭程運費應計入產品成本進行分攤,后續貨物銷售出去,再跟產品成本一起結轉到“營業成本”才是較為合理的賬務處理方式。

分析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等相關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2018》第31頁最后一段、第79頁等相關內容,需要完整準則的小伙伴,可以聯系小編領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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