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領航
首頁國際貿易 > 商標的力量「國家商標申請數量」

商標的力量「國家商標申請數量」

來源:互聯網 2024-08-31 13:04:04

前幾天在知識產權同行群里又看到對第35類商標的保護范圍的討論。有幾種觀點還挺普遍的:有商業行為就應該注冊第35類,不然第35類商標被其他人注冊后,對使用這件商標的商品進行廣告、商業管理等就侵權了,尤其是在電商平臺上出售商品;你雖有25類商標,但他人申請了第35類的相同商標后,就可以用這件商標開服裝店,只要不賣這個品牌的服裝就行了。

這樣認為的人數量多不多,從第35類商標與其他類別的數量對比就可以看出。以2022年第一季度的申請量為例,第35類商標申請量有254909件,是唯一數量超過20萬件的類別,而所有類別商標申請數量是1844641件,也就是第35類申請占了申請總量的13.82%。

第35類有什么魔力,它真的萬能嗎?

1第35類的廣告是替他人做廣告還是自己做廣告

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2021文本》(以下簡稱“《區分表2021》”)中,第35類的注釋包含這樣的內容:第三十五類主要包括由個人或組織提供的服務,其主要目的在于:(1)對商業企業的經營或管理進行幫助;(2)對工商企業的業務活動或者商業職能的管理進行幫助;以及由廣告部門為各種商品或服務提供的服務,旨在通過各種傳播方式向公眾進行廣告宣傳。本類“尤其包括”的內容中,也多次出現了“為他人”,例如“為他人將各種商品歸類(運輸除外),以便顧客瀏覽和購買”“替他人進行商業合同談判”。

從《區分表2021》的描述,可以看出第35類商標的服務是為其他經營者提供,并非企業內部為自己做的工作。也有眾多以往案例對這個問題進行了闡述,結論是一致的,對自己商品的促銷行為,不屬于對3501類似群的商標的使用。

例如早在2000年的一份判決,原告瑞嘉成衣行享有的“豐”字服務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為第35類,即廣告、商店櫥窗布置、商品展示、商業查詢、商業調查、文秘服務、會計等服務類項目;被告當代商城公司則注冊了其他類別的商標,包括第36類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管理等,第37類室內裝潢、機動車的清洗等,第38類電視廣播、無線電廣播等,第39類運輸、貨運經紀等,第40類紙張裝飾、實物及飲料貯藏等,第41類教育,培訓、組織和安排會議等,第42類餐館、住所等。原告認為被告在原告的第35類商標注冊后仍然在廣告、商店櫥窗布置、商品展示等多方面的商業服務中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服務標記,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法院認為第35類項目主要包括由個人或組織提供的服務,其主要目的在于:對商業企業的經營或管理進行幫助;對工商企業的業務活動或者商業職能的管理進行幫助,以及由廣告部門為各種商品或服務提供的服務,旨在通過各種傳播方式向公眾進行廣告宣傳,但不包括其主要職能是銷售商品的企業的活動。故原告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標專用權應確定在為他人提供廣告服務、商店櫥窗布置服務、商品展示服務、商業查詢服務、商業調查服務、文秘服務、會計服務等范圍內,即在該范圍內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該商標,而不包括商業企業為其自身需要制作廣告及進行宣傳或進行店面布置的活動。被告當代商城是一家綜合性企業,在多種服務中使用了“豐”字商標,法院僅判決被告停止在北京當代商城店堂內懸掛的風景掛圖中“北京當代商城廣告中心”名稱前使用與原告“豐”字注冊商標相近似的“豐”字加外邊框的商標標識這一行為[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0)一中知初字第108號]。

其他案件的類似觀點包括:作為廣告主與其他公司簽訂的品牌直通車、接受網站和小程序搭建服務合同,向案外人定制KT板、名片、噴繪布、桶標等,均是由其他公司向商標注冊人提供服務,不是商標注冊人提供的服務[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1)京行終667號];關于商品的宣傳視頻,是對其自身品牌進行廣告宣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0)京73行初9908號]。

未完待續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權行為,請第一時間聯系我們修改或刪除,多謝。

CopyRight ? 外貿領航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