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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拒不發貨欺詐判決「下了單不發貨是不是消費欺詐」
(記者 何春曉 通訊員 楊長平 陳小芬)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消費者劉某在網購平臺參加閃購活動時購買兩件相機套裝,卻被商家以“超賣”為由拒絕發貨,劉某認為商家的行為構成惡意違約,遂將該商家訴至法院。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解除雙方合同,商家賠償消費者損失2萬元。
2020年6月1日,劉某通過某知名網購平臺APP參加“品牌閃購”活動,在南京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的專營店下訂單購買了兩套專業單反相機套裝,并按照“品牌閃購”活動價支付了27198元貨款。劉某下單后,商家以“商品銷售一空,暫時無貨”為由未向劉某發貨。此后,商家上架銷售的商品中仍包括單獨在售的相機。因此,劉某要求商家向其提供相機,并提出可在商品有貨時再發貨,但是遭到商家拒絕。劉某遂將該商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該網絡購物合同,返還已經實際支付的貨款27198元,并賠償相應的差額損失。
被告辯稱,商品無貨是真實存在,劉某所述的差額損失只是經過平臺比對頁面顯示的差額,劉某并未實際購買,沒有產生實際的損失,因此拒絕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劉某在支付完貨款后,已與商家達成網絡購物合同。雙方系自愿通過該網購平臺成立網絡購物合同,其行為與法不悖,應當認定有效。合同簽訂后,商家明確表示不向劉某供貨,其行為已構成根本性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劉某向商家付款后,商家并未向劉某交付商品,商家的行為明顯有違交易誠信,故劉某要求商家返還所收取的商品價款27198元,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法院認為,商家在參與“品牌閃購”活動時,并未按照要求報備其參加活動的商品庫存數量,也未向消費者披露其參與“品牌閃購”活動的具體商品數量,因此難以排除商家存在采用虛假宣傳方式吸引消費者,而后故意不履行交付義務從而達到獲得不當利益的目的。因此,結合此后平臺同類商家頁面顯示的前述商品的單品標價合計金額與劉某已付商品價款的差額,綜合考慮前述商品價位的市場波動情況,以及被告公司在參與“品牌閃購”活動中存在不誠信行為等因素,法院酌定劉某的損失為2萬元。因此法院支持劉某訴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 蚌埠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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